PG电子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有效预防和遏制火灾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山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23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山西省消防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申报备案。
符合《山西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附件1,以下简称《标准》)的单位、场所。
符合《标准》的单位填写《山西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报表》)后,向所在地消防救援机构(附件3)进行现场申报。
(一)全市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严格对照《标准》自检自查,对符合《标准》要求的,应认真、主动填写《申报表》,依法进行申报。
(三)2022年已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且至今单位未发生任何变化的,可以直接确定为2023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此次不再要求重新申报。
(四)已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因发生停业、搬离、拆迁,经营面积范围减小,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单位发生产权、经营权转变、名称改变等情况PG电子,应主动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报备,由消防救援机构核查后从重点单位名录中予以调整、删除。
(五)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如实填写有关信息,并对申报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为了进一步做好消防监督工作,正确实施《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机关PG电子、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提出以下界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1.设有机房、播音室、录音室、摄影室、演播厅、多功能厅等场所的县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
装机容量10万千瓦以上的发电厂、电压50千伏以上的地区变电站、县级以上的电力调度楼。
4.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加气加油合用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5.经营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且店内存放总量达固体300公斤以上、液体1立方米以上的化工商店;
6.经营管道燃气(含天然气、油制气、水煤气、液化石油气、煤层气等)的单位。
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电子、食品加工厂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3.科研试验中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和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甲、乙类)超过200公斤以上的科研单位。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工程,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1.日生产纸浆60吨以上的造纸厂,30000锭以上的纺织厂,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等)价值在1亿元以上的电子、汽车、钢铁、医药、造船、烟草、航天、纺织、制革PG电子、造纸等有火灾危险性的工业企业;
2.营业厅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证券、期货交易、劳务、人才中介市场的管理经营单位,县级以上银行、保险等金融服务机构;
原标题:《关于开展晋城市2023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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