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G电子告别烟花喧嚣拥抱宁静蓝天—禁放烟花爆竹行动进行中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5-01-08 12:58:50

  PG电子根据《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规定,我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分为禁止燃放区和一般管理区。在禁止燃放区范围内,全时段禁止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一般管理区内,条例规定的禁放区域或者场所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具体内容→《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长岛综试区属于禁止燃放区!!!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将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违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记入个人档案。请广大岛民朋友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自觉遵守《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不非法销售、不非法贩卖、不非法储存、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坚决违法违规行为。对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主动劝阻,积极举报,共同保护环境,让我们的家园更加美丽,生活更加舒适,城市更加文明,让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平安。

  (2016年12月28日烟台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17年1月1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2017年1月18日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2021年10月28日烟台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减少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一)芝罘区、福山区、莱山区、牟平区、蓬莱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岛海洋生态文明综合试验区、昆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二)海阳市、莱阳市、栖霞市、龙口市、招远市、莱州市的建成区。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各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一)文物保护单位、党政机关、医疗机构、民政服务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

  (四)车站、码头、飞机场、宾馆、酒店、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有关单位可以在前款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或者场所,设置警示标志,并做好防护工作。

  公安机关是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教育、民政、生态环境、城管、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宾馆、酒店等单位协助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工作。

  第十条 重大节庆活动需举办焰火晚会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区(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区(市)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在监护人监护下进行。

  第十二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PG电子。

  第十三条 一般管理区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属地管理或者责任范围内划定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并制定公约,组织监督实施。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也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对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宾馆、酒店等单位,对属地管理或者责任范围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PG电子、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PG电子,处五百元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教育、公安、民政、生态环境、城管、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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