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G电子商丘划定第一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试点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08-23 16:21:54

  PG电子8月22日,记者从市生态环境局了解到,为有效控制噪声污染,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近日我市印发了《商丘市第一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试点划定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划定了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范围内23个区域共5.50平方公里作为第一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特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解释称,2023年,我市被列为国家及省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试点城市,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声环境管理要求,依据《河南省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技术规范》,以用地性质、建筑物分类和分布现状为基础,结合我市国土空间规划、声环境功能区划,经现场勘察并经省生态环境厅专家确认,划定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内的海之畔·左岸春天小区等23个区域为我市第一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试点。

  《方案》明确,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噪声限值按照所处声环境功能区标准执行。

  同时,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改建、扩建工业企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应当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等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

  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但紧急情况以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调解;

  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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