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G电子六安最新通知!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01-02 16:38:39

  PG电子为贯彻落实《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实施方案》(皖办发〔2021〕34 号)、《安徽省建筑节能降碳行动计划的通知》(皖政办〔2022〕11号)及《六安市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六建科〔2023〕36号)等文件要求,到2025年底,全市装配式建筑新开工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50%以上,竣工装配式建筑面积占竣工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0%以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快推广装配式建造技术应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新立项的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的单体地上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和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小区应采用装配式建造。其他地上2万平方米以上新建公共建筑和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小区原则上采用装配式建造。

  重点抗震设防类公共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资公共建筑要率先采用装配式钢结构建造技术,大跨、超高建筑及工业厂房宜采用装配式钢结构建造技术。

  鼓励农房、民宿以及社区活动中心、警务室、公厕等适宜标准化、模块化的建设项目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鼓励道路桥梁、综合管廊、给排水、防洪护岸和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选用装配式部品部件建造。

  装配式建筑是指由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预制部品部件主要包括柱、梁、墙、板等。我市重点发展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等结构体系,采用装配式建造的新建建筑应满足安徽省地方标准《装配式建筑评价技术规范》(DB34/T 3830-2021)基本级要求,鼓励按照星级装配式建筑标准设计建造。

  建设单位应在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设计阶段和单体竣工验收前,按照《关于明确装配式建筑评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六建科函〔2023〕300号)组织专家进行装配式建筑预评价和复评价。装配式建筑评价结果作为装配式建筑工程业绩和享受装配式建筑扶持政策的依据。

  发改、自然资源、住建、公管等部门应结合工作职责,督促落实装配式建筑基本建设程序各环节闭合监管机制。各县区要切实落实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的主体责任,强化各环节的责任落实,不得以会议纪要、指示、批示等形式改变项目的装配式建造方式。

  (一)立项审批。项目谋划单位要将装配式建造要求落实到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中。发改部门对明确采用装配式建造的项目,在可研及初设审批阶段,重点审查项目采取装配式建造方式的必要性、可行性、技术经济合理性。

  (二)规划管理。对符合装配式建造条件的项目,自然资源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公告、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划拨决定书等文件中明确装配式建造要求,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阶段对装配式建筑项目加强规划条件的核实管理。

  (三)过程监管。对明确采用装配式建造的项目,各行业主管部门须在项目供地、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构件质量、竣工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

  (一)加强系统化集成设计。发挥设计引领作用,推行建筑师负责制,施行以设计为主导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推动全产业链协同。统筹建筑结构、机电设备、部品部件、装配施工、装饰装修,实行一体化正向设计和标准化设计。健全项目前期技术方案策划和设计方案技术论证制度。

  (二)推广装配式建造技术。全面推广应用预制内墙板、叠合板、楼梯、阳台等部品部件。加快推进管线分离、薄吊顶、同层排水等装配式装修技术应用,大力推广高精度模板、新型支撑、附着式爬架等新型施工工具。装配式建筑保温体系应选用高性能蒸压加气混凝土板自保温系统、预制混凝土夹心保温外墙板系统或保温装饰板外保温系统。

  (三)加快BIM技术应用。完善BIM技术应用相关政策,加快推进BIM技术在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和运维全生命周期的集成应用,实现全产业链的信息互联互通和交互共享。探索BIM技术在装配式建筑项目报建审批、施工图审查等环节的应用。

  (四)积极推行装配式装修。推动装配式建筑实行全装修,逐步实现土建与装修一体化设计、施工。倡导菜单式全装修,满足个性化需求。提倡采用干法施工,减少现场手工作业。大力推广整体集成式厨房和卫生间,积极引导结构与内装分离的装配式装修技术应用。

  装配式建筑项目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推动设计、施工、部品部件生产等企业向具有工程管理、设计、施工、生产、采购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转型。鼓励装配式建筑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形成“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组织模式。

  装配式建筑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装配式建筑项目评标应符合《关于加强全省装配式建筑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函〔2023〕66号)的规定。装配式建筑项目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可以在投标人技术实施方案、总承包管理能力、施工工艺、信息化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方面设置评审条款。

  (一)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根据我市装配式建筑相关政策要求,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要采用装配式建造技术进行设计、建造,同时针对项目特点,选用适宜的装配式建造方式。对所建设的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负责,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技术标准组织实施。

  落实部品部件驻厂监造制度要求,确保构配件出厂质量合格。工程竣工验收时,应组织参建单位对装配式建筑相关指标进行查验,对不符合验收标准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二)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应积极开展装配式建筑设计研究,综合考虑生产、运输、安装、经济等因素,遵循“少规格、多组合”的设计原则,合理确定项目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项目设计文件中应有装配式建筑设计专篇、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书及装配式建筑设计说明书,明确装配式建筑的实施面积、结构体系、适用技术、装配率、预制部品部件品种和规格、主要结构部品部件的连接方式、质量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三)施工图审查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装配式建筑相关规定和标准规范查验设计文件。对未执行六安市装配式建筑政策文件和未达到装配率标准的项目,不予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并一次性告知相关问题。审查通过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备注栏中要注明所审查项目的装配式建筑面积。装配式建筑的施工图设计变更,其变更后的设计不得降低原审查通过的装配率等指标。

  (四)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制定预制构件进场验收、节点连接质量控制、首层或首个代表性施工段试安装验收等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并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装配式建筑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施工。对要求复验的建筑材料、设备等,无复验合格报告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应加强装配式建筑关键岗位人员的专业技术和技能培训。

  (五)监理单位。监理单位要编制专项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关键环节、关键部位、见证取样及旁站具体要求,经建设单位审查同意后实施。要加强对首层或首个代表性施工段安装、预制构件节点连接、装配式结构构件与现浇结构连接等关键工序、关键部位及灌浆施工过程实施旁站监理。所有关键节点和关键部位的隐蔽施工须重点巡检、举牌验收,形成完整、闭合的记录档案。

  (六)预制构件生产企业。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加强对原材料检验、生产过程质量管理、产品出厂检验及运输等环节质量、安全控制,确保预制构件产品质量。企业要建立预制构件信息化管控平台,采用射频识别(RFID)或二维码识别等身份识别技术,实现预制构件设计、生产、运输、使用的全过程质量追溯。

  (七)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认真履行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责任。过程监督前要进行监督工作交底,过程监督中要加强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质量主体责任履行情况及质量管理过程行为监督,发现质量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规查处。竣工验收报告要载明装配式建造要求落实情况。

  (一)容积率奖励。装配式建筑商品房项目,其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装配式建筑各单体地上规划建筑面积之和百分之三的,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计算。

  (二)预售条件放宽。装配式建筑商品房项目,建筑形象进度达到正负零且投入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可申请预售许可,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法律、法规及土地出让合同另有规定、约定的除外)。

  (三)增值税优惠。企业销售自产的经认定列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按照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对引进大型专用先进设备的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按照规定享受引进技术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企业购置机器设备抵扣增值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政策。

  (四)公积金贷款额度提高。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采用装配式建造技术建造的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以上浮20%,上浮后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我市规定的贷款额度上限标准。

  (五)其他。装配式建筑项目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以保函的方式缴纳。对于装配率高于50%的装配式建筑项目,优先推荐申报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并给予一定的专项奖补资金。在同等条件下PG电子,优先推荐申报省、市级标准化工地,皋城杯、黄山杯、钢结构金奖、鲁班奖等奖项。

  (一)根据安徽省地方标准《装配式建筑评价技术规范》(DB34/T 3830-2021)要求,建筑同时满足各评价项的最低分值要求时,评价等级为基本级。

  (二)新建项目是指本通知执行之日起新立项或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

  (四)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包括政府出资开发企业代建项目和政府回购项目。

  (五)当居住建筑类项目中非居住功能的建筑,其地上建筑面积总和不超过10000平方米,且其与本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之比不超过10%时,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的售楼处、商铺等独立配套建筑(附属设施),可不采用装配式建造。

  (六)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应急救援工程、保密工程和其他技术条件特殊的工程,可不采用装配式建造。

  (七)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单体建筑确因技术条件、建筑功能特殊等原因不适宜实施装配式建造的,经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确认后,可不采用装配式建造。未经批准擅自不采用或缩小装配式建造比例的按相关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相关内容如与其他文件有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原《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装配式建造技术推广应用的通知》(六建科函〔2021〕445号)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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